南宁市兴宁区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解读文件
2018-05-15来源: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一、补贴政策有何改革?
2016年开始,将原来的良种(水稻、玉米)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二、国家发放这个补贴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补贴资金直接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所有承包了耕地的农户,只要保护好耕地质量(指符合补贴规定的),都可以享受这个补贴。
三、改革后补贴对象是谁?
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土地流转后仍发放给承包农户。
四、改革前后的补贴范围有何差别?
以前是对种植粮食作物的给予补贴。改革后只有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才可以享受补贴。但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得享受补贴。
五、每亩补贴多少钱?
每个县每年执行一个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拨付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当年全县核实后的应补贴面积,得出全县该年每亩补贴的金额。所以,每个县的亩平均补贴标准不会相同。
六、根据什么面积进行补贴?
分两个阶段,一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前,每年由县人民政府选择二轮承包面积(或原计税面积等)作为补贴面积基础,农户补贴面积=二轮承包面积(或原计税面积等)-农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二是在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统一按照:农户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农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农户承包地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每年核实一次。
七、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地力。
8.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两年以上)抛荒的耕地。
9.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八、农户在承包耕地内种植哪些作物可以补贴,哪些作物不可领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是一年生草本作物:如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草莓、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一年生中草药等。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是多年生及木本植物: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
九、以什么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答: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将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农户的“一折(卡)通”,农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每年大约在6-8月发放到户。
十、农户的信息有变化如何更改?
为确保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农户的信息和补贴面积当年有变更的,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送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财政所或农技站)更改及备案。
十一、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本通“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折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8.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
9.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公告补贴标准的。
十二、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予以全区通报。对相关人员应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发现问题如何举报?接到举报如何处理?
答:从自治区到村委会都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受到法律保护。自治区农业厅举报电话0771-2182605,自治区财政厅举报电话0771-5331645,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0771-5852714,兴宁区农林水利局0771-329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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