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4〕6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南宁市兴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审定。
2. 取消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审批。
3.取消护堤护岸林木砍伐审查。
4.取消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城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城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城区农林水利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划入城区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承担的以下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2.承接原市林业局下放的以下职责: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统筹管理,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城区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扶贫开发、农业机械化管理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建议;承担引导相关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二)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三)具体负责城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举措。负责城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各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确权工作。
(六)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施,参与城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
(七)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
(八)负责组织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九)负责城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城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首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担城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城区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城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城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检查城区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城区林业综合开发、森林生态旅游和园林花卉产业发展;监督实施林业和园林花卉产业国家标准。
(十四)指导水产畜牧业产品生产,引导水产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十五)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和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十六)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管理和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七)承担提升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实施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标准,负责组织实施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种植业、养殖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辖区动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部检疫)和动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九)承担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二十)负责指导城区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二十一)承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十二)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负责城区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指导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十四)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监管。
(二十五)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拟订城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指导、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城区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定点帮扶单位挂钩扶贫责任制。组织开展扶贫搬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
(二十八)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九)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开发、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有关工作。
(三十)承担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革命老区的日常工作。
(三十一)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南宁市兴宁区农林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1名兼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四、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畜禽产品)从种植环节(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城区农林水利局要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其他相关部门按原有职责继续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城区农林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城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城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农林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农林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港口作业区内安全负责。由农林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城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南宁市兴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南宁市兴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城区农林水利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别是: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协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森林防火法规、政策;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协调、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组织调查森林火灾事故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协调城区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工作;承办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指挥部授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城区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责。编制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各种防御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洪抢险、防御台风、抗旱情报工作,拟定、监督执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城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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