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17来源: 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股(室):
《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6月18日
主动公开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政府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代为管理的城区政府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不影响城区政府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城区政府闲置的商业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建筑物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管理股按照城区政府、机关事务局的要求负责城区政府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实施管理。
第五条 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由资产管理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局名义上报城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报经城区政府审批同意出租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化定价一般采取市场询价、市场价比较、公开招租等形式进行。
北湖安居小区、中尧南路永和小区、永和朝阳小区内由兴宁区政府管理的公有安置住房,属于搬迁安置户居住的,继续维持原有居住状况;已退还(或收回)的公有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租赁管理。
属于无房户的本城区干部职工,报经城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申请使用城区政府公有住房。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租出租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应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在市级及其以上报刊、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照租金报价高者优先的原则,在竞租者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出租期限。房屋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土地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继续执行合同规定。
第十条 签订合同。承租方确定后,应当及时签订规范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含已签订尚未到期的)应报送城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租金缴纳。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租金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出租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收取全部租金后方能交付房屋、土地使用;出租期限超过一年的,承租方一次性缴纳六个月以上租金后方能交付房屋、土地使用。因房屋、土地纠纷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出租期限给予相应顺延。
资产管理股负责每季度核实缴纳租金情况并采取电话、发通知、上门等方式催促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欠缴租金严重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城区政府。
第十二条 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股应指定专人管理出租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加强对出租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日常巡查、监督,发现违规占用房屋、土地的问题,及时上报城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决。建立健全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分管纪检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对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要全程跟踪检查,严肃查处出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共同做好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