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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宁市兴宁区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工作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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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宁市兴宁区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工作相关表格

2017-02-27 14:58来源: 兴宁区人社局作者: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南宁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工作的通知》(南人社发〔2017〕2号)精神,为做好兴宁区机关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照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2016年年度考核及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科学考核、公正评价、考用结合,促进城区公务员敬业尽责、廉洁从政,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保障。

二、考核及奖励对象

(一)考核对象

2016年度城区各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单位及参照单位中在职在编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奖励对象

对2016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及参照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三、考核内容

坚持以德为先,强化对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的考核,把年度考核与“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结合起来。

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按照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注重运用平时考核结果,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基础性作用。

四、考核及奖励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记三等功,不重复进行嘉奖。

五、考核工作程序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桂组通〔2009〕163号)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考核对象撰写工作总结;

(二)考核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四)各年度考核工作组汇总平衡各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五)城区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年度考核工作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平衡优秀等次比例,提出优秀等次人员并报区委审定;

(六)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城区范围内公示;

(七)考核对象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六、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关于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1.各单位各部门在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时,应严格控制在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以内。根据《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桂办发〔2015〕17号)规定,乡镇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

2.按照桂组通字〔2009〕163号、桂人社发〔2011〕174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20%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具体为:

(1)被授予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

(2)2015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3)获党中央、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公务员集体的;

(4)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公务员集体的;

(5)获党中央、国务院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公务员集体的;

(6)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表彰奖励公务员集体的;

(7)获自治区保留的评比达标项目奖励公务员集体的;

(8)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其他厅局联合开展或设区的市级党委、政府记二等功表彰奖励公务员集体的;

(9)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给予公务员集体嘉奖或三等功奖励的。

各单位各部门在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前须行文申请(获2015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除外),并认真填写《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见附件2)和相关获奖材料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凡属于下属单位获批准按照20%确定优秀人员等次的,主管机关不得以此比例实施考核;属于主管机关获批准按照20%确定优秀人员等次的,仅限于本机关实施考核,下属单位仍然执行15%的比例。

对不按规定实施考核或随意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不予审核备案,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3.在城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单独划定5个优秀等次名额予以激励,由城区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报区委审定。

4.根据《兴宁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2016年度单独分管或协助分管工作表现优秀、实绩显著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单独划定5个优秀等次名额予以激励,其中镇(街道)1个、城区机关单位3个、参照单位1个(不占年度考核工作组优秀名额)。由各年度考核工作组各自提出优秀等次建议人选,其中区委部门和城区政府部门考核组提出建议人选2个(其中应包含1个参照单位人选),其他考核组提出建议人选1个,报城区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平衡城区优秀等次比例后报区委审定。

5.被考核人员要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述职,各单位根据优秀等次推荐人选并结合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按比例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不能简单以民主测评结果代替年度考核结果。

(二)关于公务员培训考核

按照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将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计入年度考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51号)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应在《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5)如实填写接受脱产培训的情况。脱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应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公务员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南人社发〔2015〕61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必修课程学习。培训合格人员,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未参加全员培训或考试、培训未完成、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

(三)关于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

1.2016年军转、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现任职务之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试用期满后的当年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

3.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外出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计入考核单位年度优秀等次比例。

4.因工伤或孕、产假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参加考核,可以确定为称职等次。

5.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2016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以任免机关发文时间为准,下同,7月1日后退休的公务员,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城区派出但经区委政府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6.“美丽广西·生态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抽调人员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人员由抽调单位负责进行考核,不计入派出单位考核基数,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其考核等次情况单列。

7.派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超过半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按20%的比例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反馈给城区人社局。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不将其计入考核基数,所推荐优秀等次人选被确定为优秀的,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8.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组通字〔2016〕60号、组通字〔1998〕19号、桂组通字〔2009〕163号、桂人社发〔2011〕174等文件执行。被问责、点名通报批评的公务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9.“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 2016 年度“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分队、工作组及工作队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南兴组通〔20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工勤人员、参照单位中未批准登记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考核办法执行,优秀等次比例与本单位公务员相同,优秀名额单独计算。

(四)其它要求

1.区委部门(含城区纪委监察局和各群团组织、区委管理的参照单位)、城区人大部门、城区政府部门(含政府管理的参照单位)、城区政协部门各成立一个年度考核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各班子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组内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平衡优秀等次比例。各镇(街道)分别成立年度考核工作组,负责本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平衡优秀等次比例。

各年度考核工作组中公务员代表的人数不能少于考核工作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各单位各部门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对不按规定实施考核,任意简化程序或随意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不予审核,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按时按送年度考核和考核奖励材料。

年度考核:2017年3月10日前,各年度考核工作组将本组年度考核情况说明的函,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不定等次、不参加考核人员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以及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城区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15室),各种统计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考核奖励:2017年4月30日前,各单位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将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贴1寸彩照,并完整填写简历、事迹等内容)报送城区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15室),逾期不报送的,不再受理。

有关表格可从兴宁区政务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send.com),用A4纸打印,报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区委组织部电话:3290268,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3290212、3290709。

附件:1.关于报送2016年年度考核情况的函

2.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

3.2016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4.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6.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7.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组织部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南兴人社发〔2017〕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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