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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宁市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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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宁市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相关表格

2017-02-24 10:34来源: 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宁区委组织部作者: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机关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城区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6年南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南人社发〔2017〕3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坚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三)坚持与岗位设置、完善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管理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后勤控制数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在依法办事、廉政自律、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的标准要以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年度工作目标作为主体;对不同岗位、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能够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个类型进行分类考核。

管理岗位主要考核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其中领导岗位重点考核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专业技术岗位侧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实际工作能力;

工勤岗位主要考核工勤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效果。

四、考核等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年度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及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事业单位分别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组,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成立联合考核工作组。

(二)被考核人根据所聘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及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对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考核工作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实绩及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考核工作组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名单进行公示。

(五)被考核人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要与内部奖惩相挂钩,各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反馈考核结果。

七、考核工作要求

(一)关于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二)关于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

1.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工勤人员,在见习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挂职锻炼、借调、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派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抽调至“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和“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的工作人员),外出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出具考核意见,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计入派出单位的考核基数。

3.经区委政府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4.2016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以任免机关发文时间为准,下同)不参加考核,201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

5.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6.因工伤或孕、产假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参加考核,可以确定为合格等次。

7.“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驻南宁市兴宁区工作队队员由区委基层办负责进行考核,不参加派出单位的考核,不计入派出单位的考核基数。

8.根据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根据市委、市政府《南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南发〔1996〕17号),被立案审查未作结论,或作出免于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结论以及被判缓刑、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其他工作要求

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工作可采取多层面考核,扩大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范围,使被考核人的下级、同级、部门领导都能以适当形式参加考核测评,进一步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2.实行主考人负责制。主考人应对被考核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要追究主考人的责任。

3.坚持公示制度。各考核工作组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工作组反映。考核工作组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根据公示结果,审核“优秀”等次的人员。考核工作组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4.坚持考核备案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备案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

5.坚持考核复议、申诉制度。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文件规定办理。

6.请各单位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南宁市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名册》《南宁市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汇总表》《年度考核登记卡》和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未定等次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报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13室。

事业单位2016年有新参加工作(新进)人员的,单位在报送年度考核材料时,请附带单位与新参加工作(新进)人员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2016年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和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未定等次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人员,所属单位考核工作组要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本年度工作失误、失职情况登记”或“分管领导评鉴意见”栏内说明情况,并在《南宁市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名册》(附件2)以及个人《年度考核登记卡》“备注”栏中简要注明原因。

7.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考核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表格可在兴宁区政务信息网(http://www.gzsend.com)下载。《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用A4纸双面打印,各种表格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本一并报送。

联系电话:兴宁区委组织部:3290268,兴宁区人社局:3290518。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6年度南宁市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名册

3.2016年度南宁市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汇总表

4.2016年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

 

附件.docx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组织部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 关于做好2016年兴宁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印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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