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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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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11-06 11:47来源: 兴宁区人民政府作者: 兴宁区人民政府
一、为什么要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动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强调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结合等。围绕中央价格改革精神,国家发改委、自治区物价局相继对停车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废止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一批文件。因此,随着政策的调整,原《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的依据已经失效;面对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新理念和新要求,《办法》一部分内容也亟待调整完善。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修订的依据主要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费〔2016〕6号)等。

  三、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意见?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自治区停车收费新政策,结合我市停车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城区(开发区)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多个部门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形式,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在南宁市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办法》修改完善后,报市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集体审议,2017年9月20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哪些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由原《办法》的53条调整为49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缩小了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范围。主要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范围限定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政府投资建设或占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由13个类型减少到7个类型;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由统一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供应,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二是调整和增加了优惠措施。如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在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停放的、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减半收费。

  三是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后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对于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由此前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改为“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如在实行前30分钟免费的停车场停车2小时,按之前的计费规则需要支付2小时的停车费,现在只需支付1.5小时的停车费。

  四是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停车场的经营者每年定期公开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后,有哪些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新修订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免费停车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费停车:

  (一)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

  (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此外,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停放的,停车费减半。

  七、《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后,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是否也同时调整收费标准?

  答:此次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涉及具体收费标准的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新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何取消了停车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原《办法》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住宅小区除外)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2015年6月28日起全区已统一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制度。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中涉及收费许可证制度的相关内容,经营者不需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应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九、新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停车收费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定?

  一是加强明码标价管理。要求经营者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按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式样公示停车场名称、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对不同定价管理方式的停车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使用黄底黑字。

  二是齐抓共管综合整治。价格、交警、城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监督管理。价格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规定免费措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屡查屡犯的通过媒体曝光;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对收取停车费不提供发票的行为;交警和城管部门按职责对占用免费(限时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向停车者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强化价格诚信监管。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记入其价格诚信档案。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违规信息纳入其的信用档案。

  四是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向道路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城市管理、财政等单位要主动公开相关收支信息;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停车场的经营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和资金使用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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