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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落实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5-25 16:45来源: 安监局作者: 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4·21”龙舟翻船事故教训,解决全兴宁区水上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之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办〔2018〕50号),在全城区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兴宁区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兴宁区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南宁市兴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抄送:邕宁海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兴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兴宁区落实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桂林4.21龙舟倾覆事故”教训,解决兴宁区水上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办〔2018〕50号)文件,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兴宁区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排查渡运、涉水旅游、农(自)用船舶和渔船、龙舟赛以及中小学生游泳、校车(船)临水路线等涉水活动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影响水上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和取缔水上非法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城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治理时间
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顺利推进城区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兴宁区决定成立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海事、旅游局、文体局、农林水利局、南宁市公安兴宁分局、教育局、安监局、经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兴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航务管理所)。
根据《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部门分类负责和以城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开展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通航水域内的旅游船舶、旅游排筏、渡船等水上安全隐患,由海事部门负责排查治理。
(二)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公园)、养殖区等水域内的水上安全隐患。属于通航水域的,由海事、交通运输、农林、旅游、住建、城管(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排查治理;属于非通航水域的,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治理。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公园)、养殖区等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水域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三)渡口和渡运水上安全隐患。兴宁区没有合法渡口。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渡口渡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运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运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渡口渡运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海事部门负责渡船隐患排查治理。
(四)水电站水上安全隐患。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及运行涉及的安全隐患由航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其余的建设及运行安全隐患由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水电企业负责保护范围和管理禁区内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隐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六)自用船舶水上安全隐患。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体育竞技船艇(筏)水上安全隐患。在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竞技活动的,由海事部门划定活动区域,船艇(筏)及体育竞技活动水上安全隐患由文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在非通航水域内的,由文体部门负责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八)“海上游”、“渔家乐”、漂流艇(筏)水上安全隐患。经旅游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由旅游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的,由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旅游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必须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运输企业租用合规的涉客旅游船舶、排筏,严格审核游船、排筏及驾驶人资质。
(九)涉水大型群众性活动水上安全隐患,由公安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
(十)中小学生游泳和校车(船)临水安全隐患。由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地方各类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涉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校车(船)临水路段的排查由教育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负责,
(十一)海事、交通、旅游、文体、农林、公安、教育、经信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涉水活动的安全管理,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四、检查内容
(一)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
重点排查非法停靠点、非法渡口、使用非客船渡运,长期停航、停渡的渡口渡船私自复渡等现象。
(二)开展涉水旅游活动安全大检查
一是督促涉水旅游项目经营管理单位、旅游项目经营单位、船公司、旅游船舶落实水上旅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二是开展旅游排筏、摩托艇、“海上游”和“渔家乐”、景区漂流等新兴涉水旅游项目安全隐患大排查。严厉打击和取缔船舶(摩托艇)、非法旅游排筏在旅游景区(点)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在非通航水域(含江河、水库、湖泊、园林水域等)从事非法水上旅游等行为。
三是把好涉水旅游活动准入关,确保对新增的涉水旅游项目,达到安全管理措施“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未获取相关经营资质证书、船员无证从事水上旅游等经营活动。
四是加强旅游船舶救生消防设施设备检查,防止出现救生消防设备标识不清、放置不合理及不按规定配备等现象;规范船舶航行行为,要求船舶按规定鸣放声号,防止开“哑巴船”和“霸王船”。
(三)开展农(自)用船舶和渔船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严厉打击和坚决杜绝农(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教育船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不冒险航行、不非法载客、不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二是落实城区、镇、村与船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农(自)用船舶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和装备。
三是开展农(自)用船舶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准确掌握农(自)用船舶分布和数量,建立船舶管理档案。规范农(自)用船舶建造管理与使用,引导农民有计划、有目的、安全适用地投放和发展农(自)用船舶,坚决杜绝盲目无序发展。
四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要求,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和检查,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四)开展划龙舟和涉水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规范民间划龙舟活动审批管理制度。督促龙舟活动组织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前规划龙舟活动水域,对准许划龙舟的路线、水域和禁划区域进行合理划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组织检查每艘龙舟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使用和划手资格情况,后勤服务船持证情况和驾驶人员的适任状况。
二是组织专门力量,抓紧摸清龙舟活动情况。组织对龙舟活动组织单位、龙舟队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谈话。严格落实救生设备配备要求,确保划行时队员救生衣穿着到位。严格落实龙舟质量保证措施,引导龙舟队使用安全系数高的龙舟。龙舟队员要落实健康承诺,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三是安排精干力量,到现场蹲点、指挥管理龙舟赛活动。加强治安巡控管理工作,加强群众围观集聚点的人员疏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组织开展涉水体育活动(包括各地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涉水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摸底排查,加强主办方及参与群众安全教育,督查和指导主办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安全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涉水体育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救援措施。
(五)开展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开展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加强河流、山塘水库、建筑工地水池等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区域存在的隐患整改要求。基于水源点特别是发生过溺水事故的水源地的分布状况,摸清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特点。
二是落实防范水域和防范责任,在水库、河道、砂石采集点、涉水景区等重点水域和危险路段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牌。加强对重点地段的巡查巡防,制止无成人监管下的青少年儿童在水边玩耍、水中游泳等行为。
三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提醒学生严格遵守纪律,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六)开展校车(船)临水路段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开展校车行驶线路的临水路段排查,应当尽量避开临水的危险路段。
二是排查镇(社区)、行政村、坡使用自用船舶集中运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隐患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承担起本地区、本单位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带头从严管理,带头抓好落实。同时,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任务和职责。
(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在大检查过程中,要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城区安委办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下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建立专门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对隐患突出的区域要采取专人盯隐患的措施。
(三)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点环节,实施重点整治、精确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危害水上安全的非法违规行为。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本次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信等舆论工具,宣传水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当地涉水活动的管理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五)加强督查,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自治区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六)及时总结,长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次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提炼和进一步丰富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出台渡口渡船、农(自)用船舶、园林水域、涉水休闲旅游、龙舟等安全管理制度,着力提升水上安全保障水平,形成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治理机制。请海事、旅游、文体、农林(渔业)、公安、教育、经信等相关部门分别于5月20日、7月20日前将本单位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材料报送至城区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廖创伟,电话:0771-3290762,传真:0771-3290690,邮箱:nnsjtj2009@163.com。
附件:兴宁区水上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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