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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通报
文号:南兴安委办〔2018〕12号 2018-05-20 17:08来源: 安监局作者: 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的函》(南安委办〔2018〕28号)文件,我城区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南宁市隐患排查信息系统上开展自查自报率偏低,3、4月份隐患自查自报率分别为24.5%和25.5%,现将南宁市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引用工作总结如下:
一、3、4月城区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情况
2018年3月城区隐患系统录入生产经营单位信息841家,归属城区管理711家,其中开展自查自报并上报系统187家,自查自报率为24.5%,具体情况有:经信局主管单位301家,自查自报24家,占比7.97%;文新体局主管单位29家,自查自报5家,占比17.24%;旅游局主管单位56家,自查自报17家,占比30.36%;交通局主管单位121家,自查自报41家,占比33.88%;安监局主管单位65家,自查自报34家,占比52.31%;住建局主管单位27家,自查自报14家,占比51.85%;教育局主管单位55家,自查自报33家,占比60%;发科局主管单位1家,自查自报0家,占比0%;农林水利局主管单位20家,自查自报3家,占比15%;卫计局主管单位2家,自查自报0家,占比0%;工商质监局主管单位10家,自查自报5家,占比50%;食药监局主管单位24家,自查自报2家,占比8.3%。
2018年4月城区隐患系统录入生产经营单位信息856家,归属城区管理713家(7家未确认归属),其中开展自查自报并上报系统184家,自查自报率为25.5%,具体情况有:经信局主管单位302家,自查自报27家,占比7.97%;文新体局主管单位29家,自查自报6家,占比20.69%;旅游局主管单位57家,自查自报18家,占比31.58%;交通局主管单位122家,自查自报42家,占比34.43%;安监局主管单位65家,自查自报33家,占比50.76%;住建局主管单位26家,自查自报14家,占比53.85%;教育局主管单位55家,自查自报34家,占比61.82%;发科局主管单位1家,自查自报1家,占比100%;农林水利局主管单位20家,自查自报3家,占比15%;卫计局主管单位2家,自查自报0家,占比0%;工商质监局主管单位10家,自查自报5家,占比50%;食药监局主管单位24家,自查自报1家,占比4.17%。
根据南宁市安委办的工作要求,纳入南宁市隐患排查信息系统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的自查自报率应当为90%以上。现我城区3、4月数据均未达到工作要求。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截止5月20日,南宁市隐患排查信息系统中我城区注册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为857家,已经超量完成南宁市下达的690家数量。但是在已录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中存在信息未能及时注销的情况,一是存在有已经自行停产、停业整顿、搬迁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存在有已经不属于城区只能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存在有大量家庭式生产小作坊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因为客观原因很难在系统中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并且数量众多,增大了管理企业的基数,是当前工作中严重影响城区管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率的重要原因。
(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够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运用工作,一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因为人员变换频繁,未能专人专岗负责系统的信息录入填报工作,导致部分企业自查自报工作出现少报、漏报的情况,系统操作人员业务不熟悉,不会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缺失情况时常发生,重复修改的期间超过市安委办的统计数据时间,造成自查自报信息数量减少;二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填报系统的重要性,在相关部门多次督促后依然不予填报信息。
(三)在系统中显示,我城区共有12个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录入的企业有任务,12个行业主管部门有经信局、文新体局、旅游局、交通局、安监局、住建局、教育局、发科局、农林水利局、卫计局、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各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重视不足,各部门的系统管理员,对工作系统的使用操作不熟悉,系统内的企业每月的情况未能及时反馈城区安委办。
三、下一步计划和要求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排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对于未纳入系统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深入排查摸底,将本辖区、本行业未纳入系统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做到应纳尽纳;对于发现已纳入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需要变更或注销的在每月25日前书面报送城区安委办。
(二)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一是建立健全各行业主管部门系统管理员的联系机制,通过建立微信、QQ工作群的方式提高工作信息的传递效率;二是计划开展系统运用专项培训工作,邀请系统设计单位工程师培训各镇(街道)和各部门的系统管理员。三是开展每月通报机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自查自报信息报送城区安委办,城区安委办每月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情况进行通报,并抄报绩效办和城区相关领导。
(四)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部署开展1次企业应用隐患系统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日常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日常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企业要予以1—3万的罚款。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新注册企业,或未能熟练掌握隐患系统应用操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监管部门管理员和巡查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隐患系统应用工作水平。
南宁市兴宁区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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