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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新建贵阳至南宁高速铁路兴宁区段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2018-07-27 11:55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作者: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新建贵阳至南宁高速铁路初步设计已得到中国铁路总公司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8〕497号)批复。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兴宁区段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如下:
一、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
在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
二、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的有关行为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六)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八)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1.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三、做好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安全保护区工作
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是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教育引导群众爱护和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铁路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浓厚的爱护铁路氛围。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外;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两侧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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