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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7-11-06 11:46来源: 兴宁区人民政府作者: 兴宁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南宁市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县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各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贰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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