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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6-05 16:06来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财政部、扶贫办、发改委、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精神,我们草拟了《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导。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创新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现实需要
根据精准识别结果,南宁市在“十三五”时期,要完成40.6万贫困人口、421个贫困村、4个贫困县(区)的脱贫摘帽,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扶贫开发逐渐进入啃硬骨头的攻坚拔寨期,脱贫摘帽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对扶贫资金的需求也更迫切。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创新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提高扶贫资金有效供给,只有这样才能为各项扶贫开发事业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二)强化扶贫资金监管力度,是加大财政扶贫投入的必然要求
财政扶贫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带来了扶贫项目数量的攀升和监管难度的加大,过去单一的监督方式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要想确保资金安全,就必须从制度上架起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高压线”,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责任,使扶贫资金真正惠及扶贫对象。
(三)改革扶贫资金管理模式,是实现县(区)级政府权责统一的应有之义
根据“四到县” 的制度要求,县(区)政府是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要激发县(区)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将更多的权力下放到县(区)一级,实现县(区)政府的权责统一。同时也更有利于发挥县(区)政府对扶贫工作的信息优势,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总体效益。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政策创新
《管理办法》分为7个章节,分别是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资金报账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附则;共43条。制定的思路和原则是尽量简化程序、加强监督、实现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和“高效”。
(一)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定义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南宁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市各县(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上述资金均适用于《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南宁市原出台的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中与《管理办法》规定不符的,均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以避免出现标准不一、政出多门的情况。
(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和分配机制
1.明确提出各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本级、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15%以上,其他县(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将财政扶贫投入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
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分配因素调整为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类。其中,客观因素指标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贫困程度等3个直接反映各地脱贫摘帽任务量和实现难度的客观指标,以体现扶贫资金精准使用的原则;政策因素指标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绩效因素指标主要强调扶贫开发成效、资金使用绩效、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和审计检查结果在资金分配中的双向激励作用。
(三)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模式
1.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同时设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在正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5个基本方向,即: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贫困对象发展生产和村集体经济、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贫困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扶持贫困对象提高技能、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必要的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支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县(区)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扶持贫困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安排。
在负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可支出的9项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2.充分给予各县(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权。
明确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级。南宁市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等,按照规定的基本方向和要求,自主选择确定扶贫项目,自主调配切块下达的扶贫资金,真正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和脱贫成效精准。
另外,对扶贫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各县(区)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对扶贫产业的补助标准,各县(区)应尽量与产业项目内容、经营成本相适应;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也应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
3.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扶贫项目。
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各县(区)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对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招投标限额以下的、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各县(区)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4.简化评审环节。
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5.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在扶贫资金分配方面,各级主管部门是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牵头部门,负责从扶贫项目库中科学选取项目、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并配合做好资金分配工作。
在扶贫资金使用方面,县(区)级主管部门是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督促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四)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流程
1.简化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资金拨付只需经过三个环节。第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扶贫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第二,由扶贫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三,由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对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二是为进一步加快扶贫资金审核报账速度,允许条件成熟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乡级报账制,但县(区)级财政部门须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监管办法等,报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和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不再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申请资金拨付的必备条件。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项目报账前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或是先予以拨付资金再进行审计,以避免出现基层审计人员不足导致无法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延误资金拨付的现象。
2.明确申请资金拨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清单的形式直接列明报账所必须的11项基础材料,并明确不同报账形式所需要的报账材料。其中,一次性报账需提交9项材料;申请质保金只需3项材料。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内容,仅仅是对资金拨付申请证明材料的基础要求,各县(区)可以根据各自对扶贫资金监管的需要和具体项目情况,在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细化。
3.允许各县(区)向扶贫项目预拨部分启动资金。
预拨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
(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全方位监督体系
1.建立通报约谈制度。
南宁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扶贫、财政部门对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南宁市其他主管部门也应会同扶贫部门建立相应的扶贫资金通报约谈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2.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
一是要求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实审计力量,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二是鼓励审计部门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审计计划项目中,同时要求县(区)审计部门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三是要求各县(区)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是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区)、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二是强化贫困群众就近监督作用。县(区)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三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鼓励各县(区)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四是要求各县(区)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群众投诉原则上需在60日内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4.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
一是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扶贫资金或未按要求追回、归位扶贫资金的县(区),扣减其次年扶贫资金分配额度。二是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扶贫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扶贫资金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罚,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三是对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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