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安监许(WH经)字〔2018〕011号广西长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8-06-19来源: 安监局广西长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经营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长岗路33号1栋3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文云桂,联系电话:2867225)于2018年5月25日,向我局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及零售店面批发经营: 硫氢化钠、硫酸、硫酸铜)的延期换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经现场核查,你单位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经营地址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准予你单位的延期换证申请,并注销原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许可证号为:桂南(兴)安WH经字[2015 ]000052号。
申请人对本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兴宁公安分局、兴宁区环保局 2018 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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